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凡是进口食品、化妆品的代理公司,和实际收货人都必须办理《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缺一方都不可以进口。 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1.如实填写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进口食品化妆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5.外地收货人如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相关委托证明。 6.仓储库房平面图、房产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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