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24日[2000]外经贸合字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近来,据我派往阿联酋等海湾国家的劳务人员反映,在抵达驻在国后常常遇到许多问题,如:工作内容与出国前了解的情况不一,甚至无劳可务;雇主不能按 合同规定为我劳务人员办理长期工作签证并承担费用;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小、本经营的华人,本无力为我劳务人员安排工作,却在国 内故意虚夸财力和在当地的社会关系,花言巧语,招募劳务人员,目的是骗取钱财;而一些国内公司盲目轻信,草率签约,致使上当受骗之事时有发生,劳务人员 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和我公司声誉、财产因此受到严重损害。 为规范经营秩序,防止不法商人行骗,维护我国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部《关于重申严禁以“外派劳务”等名义向境外派遣女青年从事色情服务的通知》([1997]外经贸合发第803号)的规定, 严禁向美容美发厅、迪厅、酒吧等服务娱乐场所派遣女性劳务,严禁派遣女性劳务从事推拿按摩业务。
向外派遣劳务时,必须明确境外工作的地点、性质、雇主背景。 二、派出的劳务人员均应持有驻在国政府签发的有效工作签证,不得持旅游签证或访问签证出境受雇于外方业主。 三、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所收费用应用于劳务人员的组织和管理,不得替雇主及中间商向劳务人员收取所谓的 “前期费用”或“培训费用”等,防止诈骗我劳务人员钱财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我部《关于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规定》([1999]外经贸合发第332号)。企业在签定劳 务派遣合同前必须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同意。 请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尽快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属外经企业,并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公司:东方君创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 免费服务热线: 010-51660214-1 联系人:吴经理(女士) 高经理(先生) 手机:13311085038 1331108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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