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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40号 2003-4-24

第40号

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保证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请在此点击下载),说明备案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三、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

     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进口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大型二手设备。

1.食品加工机械设备;

2.石油化工设备;

3.纺织设备;

4.能源、核设备;

5.电子、仪器及其加工设备

6.建筑施工设备;

7.冶金、矿山设备;

8.农用、印刷机械设备;

9.金属及非金属加工设备;

10.林业、纸浆造纸设备;

11.发电机组,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发电机及其附件等;

12.其他机械设备。

(二)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殊需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1.汽车和摩托车(包括发动机)、自行车、特种交通运输车辆及其散件、零配件;

2.工程施工机械及其散件;

3.医疗器械、器具及其散件、备品备件;

4.电焊机,如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等;    

5.电动工具,包括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等;

6.燃气灶具、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及电烘箱、消防安全防范用具等;

7.彩扩冲印设备及备件、附件;

8.电子游戏机、游乐设备及备件、附件和散件等;

9.健身器材及用具等;

10.个人电信终端产品,如无绳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及零配件等;

11.办公设备,如打字机、文字处理器、电子计算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包括打印机)、其它办公室用机器、传真机、电传打字机、幻灯机、缩微阅读机、正射投影仪、其他影像投影仪、复印设备、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2.个人计算机及其零部件、散件、附件(含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及其显示器、PC机、服务器等)、电源(含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UPS)等相关产品;

13.家用电器,如冰箱及冰箱压缩机、洗衣机和干衣机、家用电动机-压缩机、电风扇、空气调节器、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电烤箱、电饭锅、微波炉、食品电加工机、液体电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熨斗、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视机及显像管、组合音响、有源音箱、收录机、录放像机、摄像机、投像机、CD、VCD、DVD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4.其他民用旧机电产品。

(三)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机电产品。

进口属于上述情况之外的旧机电产品免于装运前预检验。

六、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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