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公司进口-----,报检号---,须出具《卫生证明书》/《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我公司已经对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检疫相关国家标准有了充分的了解,现承诺如下(请在同意承诺项目前【】内打“√”,无选项的为强制承诺项): 一、入境货物中文标签加贴情况:【】已加贴 【】未加贴 二、入境货物中文标签自查情况: 【】1.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易于辨认和训读。 【】2.所有内容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3.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5.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7.当“新创名称”等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位置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8.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9.为避免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10.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做标题;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复合配料按要求标注。 【】11.各种配料应按规定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 【】12.配料的定量标示按规定要求不标示。 【】1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定量计量单位组成。 【】1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15.原产地或地区: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别或地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 【】16.在中国依法登记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17.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18.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19.按年、月、日顺序标示日期。 【】20.国家法律法规即要求以及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入境货物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承诺进入检疫局整改库内进行标签加贴或整改,所有货物中文标签加贴完毕后方申请调离整改库。 四、在到货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卫生证书》附表”交检验检疫相关部门。 五、在检验检疫期间,未取得有效《卫生证书》或《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绝不擅自调拨、销售、使用该批货物。 六、我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卫生证书》或《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我公司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所有责任以及相关法律后果。 企业签章: 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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